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港勞簡字第1號
原 告 温峻宏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被 告 台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秀山
被 告 僑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慶彬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書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2 年10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珮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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