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2年度,282號
PDEV,102,斗補,282,2013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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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282號
原   告 鄭育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仁忠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500
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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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