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102年度,205號
PDEV,102,斗簡,205,2013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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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簡字第205號
原   告 柯楊緣琴
上列原告對被告楊添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向法院提出之訴狀,如未表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所定: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或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即屬違背起訴之法定程式;審判長應 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仍不補正者,法院應認原告之訴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參照)。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簡稱訴之聲明, 為原告對於被告就訴訟標的之權利或法律關係,所求判決之 內容及其範圍。在形成之訴,應表明使其法律關係發生、變 更或消滅之法律效果。再者,無論訴訟之類型如何,原告於 訴狀內記載訴之聲明,務求簡要明確,不得模稜兩可(吳明 軒先生著民事訴訟法中冊第718頁以下參照)。二、原告所提本件損害賠償之訴,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3日裁 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一、依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及繕本。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並依法繳足裁判費。三、被 告楊添旺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等事項,該裁定已於102年8月19 日送達原告,此情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惟原告迄今仍未依 照該裁定意旨補正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要件。基此,本件原 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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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