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聲字,102年度,66號
NHEV,102,湖聲,66,2013091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葛孟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將其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共有坐落高雄市○○區○ ○段00000 ○00000 地號土地,因聲請人擬依土地法第34條 之1 各項規定將該土地出售他人,乃依法通知相對人行使優 先購買權,經查相對人設籍地址不變,然寄送相對人戶籍地 址之信函卻因招領逾期遭退回,足見相對人實際上已不居住 該處而行方不明。為此,爰聲請公示送達以保債權。三、聲請人主張之前述事實,業據提出存證信函及相對人戶籍謄 本各、退件信封各1 份以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函請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派員查訪之結果,經函覆表示經該分局 員警前往相對人住址現地查訪而無人應門,此有該分局102 年9 月10日北市警南分刑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在卷可稽。 是聲請人既非因自己過失不知上開相對人之住居所,致無法 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1/1頁


參考資料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