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救字,102年度,14號
NHEV,102,湖簡救,14,2013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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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救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卓錫勳
相 對 人 蘋果日報
相 對 人 張芳榮
相 對 人 施昂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2 年度湖簡調字第460 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且顯非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並 提出清寒證明書1份為證。
三、經查,本院依職權調查聲請人民國100 年至101 年度名下所 得及財產資料,聲請人100 年及101 年所得皆為新臺幣0 元 ,名下僅有83年出廠之汽車1 臺,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 份在卷可稽,應堪認聲請人 確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實。又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 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所請,核與前揭法律之規定,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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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