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821號
原 告 廣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蕙娟
被 告 精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 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 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爭執,係因兩造間買賣契約法律關係所生,而兩 造所簽訂設備購買合約書第9 條已約定:「有關本契約所生 之爭議,雙方同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該合約書影本在卷可憑,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台 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本院起訴(支付命令經聲明 異議視為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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