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小字第627號
原 告 泰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誠鈞
訴訟代理人 許華雄律師
被 告 蔡清郎
蔡清池
蔡啟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稅籍移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10月30日上午10時37分在本院內湖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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