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2年度,607號
NHEV,102,湖小,607,2013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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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102年度湖小字第60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凌嘉妤
被   告 楊偉欽
      陳淑鈴
      楊進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 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 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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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