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2年度,746號
CLEV,102,壢小,746,2013092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小字第746號
原   告 李興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鄒年雄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
給付新臺幣(下同)3,600 元,此有借據1 紙在卷可稽。經核原
告因本件訴訟可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6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