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2年度,587號
CLEV,102,壢小,587,201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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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壢小字第587號
原   告 蕭鈺樺
被   告 張文星
訴訟代理人 黃珍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2 年2 月24日11時05分,駕駛其所 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 桃園縣大溪鎮南興里永昌路南興農會前,與被告駕駛Z3-230 8 號自小客車發生車禍,因被告有過失致系爭車輛受有損害 。原告請求修車費用新臺幣(下同)42,610元(其中烤漆費 用8,000 元工資費用為21,900元、零件費用為13,300元)。 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2,610 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並無肇事責任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 之訴。
三、本件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上開時、地與被告駕駛之自用小客 車撞擊而受有車輛損害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桃園縣大溪鎮調 解委員會調解書、汽車修護廠估價單為證,亦為被告所不爭 執。且經本院依職權向桃園縣大溪鎮公所調取相關調解資料 全卷,堪信屬實。惟原告駕駛系爭車輛因上開事故致生損害 部分,是否為被告故意或過失行為所致,自應由原告負舉證 責任。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 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故主張權利存在 之人,就其權利構成要件事實負有舉證之責。民事訴訟如係 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 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 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 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本件 事故兩造於102 年3 月28日於桃園縣大溪鎮調解委員會成立 調解,內容為:一、原告願給付被告新臺幣陸萬元整,以作 為本次事件之所有賠償(以上金額不含強制責任險),共分 四期,102 年3 月29日付三萬元餘款於4 月29日5 月29日6 月29日各付壹萬元整如有一期未付視同全數到期。二、被告 願拋棄其餘民事請求權。是以,上開內容雖僅有被告對原告



之其餘請求拋棄,並無原告對被告之請求拋棄,然兩造既於 調解委員會作成調解,若原告亦認被告有應負之損害賠償責 任,應於當時就相關賠償作相關之主張及抵銷,且若不同意 被告之請求,原告也無須和被告成立調解,為何原告於調解 程序中,未為相關主張,卻另以本次訴訟主張,已有可疑。 原告雖主張被告於該事故有過失等語,按汽車迴車時,應依 下列規定:五、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 ,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道路交通 安全規則第106 條第5 款定有明文。然查,經本院依職權向 桃園縣大溪鎮調解委員會調閱系爭調解事件卷宗,依卷內資 料可知,原告於發生事故當時,係於永昌路北往南方向行駛 ,欲迴轉至永昌路南往北方向,然原告並非於內側車道暫停 等待迴轉,而係從最外側車道以跨越三個車道的方式進行迴 轉,此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在該卷可稽,且依卷附照片及 兩造提供之車損估價單,原告車輛受損及撞擊位置為左前方 ,而被告車輛撞擊位置為右方副駕駛座開始之整個右側均有 受損,並導致被告車輛後方之保險桿掉落,由現場圖及照片 綜合研判,應係原告從道路外側迴轉車輛時,撞擊被告車輛 之右側,從而,被告車輛在內側道路行駛中,突有原告車輛 從外側駛至並撞擊右側應堪認定,而該撞擊處並非被告車輛 前方,而係右側,可知被告車輛車頭已超越原告車輛才遭原 告撞擊,難認被告有何過失。是以,系爭車輛雖受有損害, 然被告並無過失,故原告請求難認有據。
四、綜上,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42,610元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就本件所為之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 方法,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 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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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