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409號
上 訴 人 呂承穎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智銘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7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8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