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2年度,1591號
SJEV,102,重小,1591,2013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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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1591號
原   告 和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斌
訴訟代理人 周美蘭
被   告 羅雲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於民國102年9月
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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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