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2年度,361號
FSEV,102,鳳補,361,2013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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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361號
原   告 魏沛杏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20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民國102 年度鳳救字第12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
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
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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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