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361號
原 告 魏沛杏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20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民國102 年度鳳救字第12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
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
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