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0號
抗 告 人 林宗鍵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間懲處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70號裁定提起抗
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奇 芳
法官 孫 國 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 曜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