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306號
原 告 建太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義男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蕭文明發支付命令
,惟蕭文明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2 元
,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