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2年度,1281號
KSEV,102,雄補,1281,2013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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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281號
原   告 吳春宏
      蘇秋美
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吳明曉即波波自助
式洗衣店發支付命令,惟吳明曉即波波自助式洗衣店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0 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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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