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180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武氏惠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320 元,應繳裁
判費3,3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2,81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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