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154號
原 告 風雲人物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木乾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瑞宏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