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335號
原 告 張秀蕙
兼訴訟代理 盛長春
人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律師
郭正鵬律師
被 告 陳麗英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七月十六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八月六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二年九月四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吳智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