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2年度,1605號
KSEV,102,雄簡,1605,201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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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彥甫
      劉俊清
被   告 蕭萍華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雄簡字第1605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 年8 月27日上午9 時2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 月30
日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育秀
  書 記 官 黃園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零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貳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曾向原告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00000之信 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持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之 消費款應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 方式繳款,如未悉數清償,應按年息19.99%計收利息。詎被 告嗣後未依約繳款,迄至民國99年10月25日止,尚積欠其如 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升等 金卡專屬優先核准簡易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及歷史帳單 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黃園芳
法 官 郭育秀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660元
合計 1,66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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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