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2年度,1534號
KSEV,102,雄簡,1534,2013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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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碧堂
訴訟代理人 蕭伊純
被   告 林詣翔即林詠翔即林德慶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雄簡字第153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 年8 月20日上午9 時2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 月27日
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育秀
  書 記 官 黃園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柒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12月13日向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申請東森得易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憑信用卡於特 約商店簽帳消費,但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前清償,逾期清償 者,應按年息19.71%計付循環利息。詎被告自95年4 月3 日 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 給付,而上開債權業於95年8 月28日讓與訴外人富全國際資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繼於101 年5 月31日讓與原告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東森得易卡申請表暨用卡須知、歷史交易帳務 明細表、債權讓與通知書及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 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黃園芳
法 官 郭育秀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110元
合計 1,11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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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