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360號
原 告 盧連華
訴訟代理人 葉志超
被 告 鄭美毓
訴訟代理人 藍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7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下午一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關於本案訴訟標的價額及是否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認應有釐 清之必要。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鳳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