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2年度,1693號
KSEV,102,雄小,1693,2013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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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碧堂
訴訟代理人 蕭伊純
被   告 吳麗紅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雄小字第169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 年8 月20日上午9 時5 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 月27日
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育秀
  書 記 官 黃園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零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捌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黃園芳
法 官 郭育秀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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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