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145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妙貞
被 告 王于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二年八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八月十三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一○二年九月十二日下午一時五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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