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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2年度,1425號
KSEV,102,雄小,1425,2013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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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1425號
原   告 中山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鄧飛陽
訴訟代理人 龔台雄
被   告 李火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九月三日十一時二十五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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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