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1年度,2845號
KSEV,101,雄簡,2845,2013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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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2845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有妹
      戴國豐
兼上列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應鵬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2 年7 月4 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83,3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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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