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馬公簡易庭(刑事),馬簡字,102年度,106號
MKEM,102,馬簡,106,2013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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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馬簡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耀彬
      王武雄
      劉明忠
      劉昌喜
      許清富
      吳勝益
      倪錦屏
      葉粉 
      莊德利
      陳香蘭
      蘇麗基
      潘莊庚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
度偵字第1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耀彬王武雄劉明忠劉昌喜許清富吳勝益倪錦屏葉粉莊德利陳香蘭蘇麗基潘莊庚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吳耀彬王武雄劉明忠劉昌喜許清富吳勝益倪錦屏莊德利陳香蘭潘莊庚各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葉粉蘇麗基各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倒數第二 行應補充記載為「各基於賭博之犯意,於101年5月間起至 101年10月9日止,分別以撥打李OO行動電話之方式下注, 或親至李OO處簽賭六合彩」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 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日治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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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