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城簡字第110號
原 告 盧志福
原告與被告黃成嘉、黃成智等13人即陳錦雪之繼承人間請求確認
界址事件,因據卷內資料所示,本院尚無從特定、確認本件被告
之年籍及住居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陳錦雪之全戶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錦雪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陳錦雪之繼承系統表。
四、本件被告正確之年籍、人數及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永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