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243號
原 告 王火源
送達代收人 林忠宏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欽澤等發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631號),惟其中被告張欽澤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