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2年度,238號
FYEV,102,豐補,238,201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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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238號
原   告 劉初枝
被   告 林能堂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3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
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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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