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0年度,2718號
TPDM,90,簡,2718,2001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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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簡字第二七一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九五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補充犯罪手段均係徒手方式,另犯罪時間分別為:「九十年二月三日晚間 六時許」及「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一時許」,再補充:「甲○○所有之AB V─六二一號重型機車車主係登記為『裕國機車行』」,證據並增補:尚有車輛 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牌認可資料二紙可資佐憑。其餘事實 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 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胡宏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日
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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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