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簡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俊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10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俊淮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驗餘淨重1.0374公克),沒收並銷燬;扣案之玻璃球管吸食器貳支,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3項、第1項第2款、第41條第 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