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虎簡字第93號
原 告 周戴美珠
被 告 陳君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屏東縣竹田鄉○○村0 鄰○○路000 巷00 號,有被告之戶籍資料在卷可明,且本件票據付款地在屏東 縣,亦不在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 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秀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