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小字,102年度,75號
HUEV,102,虎小,75,201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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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虎小字第7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游斯涵
      莊振發
被   告 黃華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壹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肆仟貳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秀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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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