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監護宣告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監宣字,102年度,280號
KSYV,102,監宣,280,2013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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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280號
聲 請 人 鄭欽鴻
應受監護宣 嚴月嬌
告之人
關 係 人 鄭欽原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戊○○(女,民國二十六年一月四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丁○○(男,民國五十四年五月三十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戊○○之監護人。指定乙○○(男,民國四十八年十月十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戊○○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丁○○為應受監護宣告人戊○○之子 ,戊○○因腦中風致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 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程度。並提出戶籍謄本、高雄市 立岡山醫院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等件為證, 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等規定聲請准對戊○○為監護宣告, 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 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 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 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 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應於鑑定人 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 健康者,不在此限。監護之宣告,非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 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鑑定應有精神科 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家事事件法第167 條亦有規定。再「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 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 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 ,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監護宣告之裁 定,應同時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附 理由。法院為前項之選定及指定前,應徵詢被選定人及被指 定人之意見。」,民法第1111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68條 第1項、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高雄市立



岡山醫院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等件為證;復 本院在秀傳醫院護理之家進行就地鑑定,於鑑定人即覺民診 所醫師王興耀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人戊○○,當場呼喚欲並 問其姓名、年籍及指認親人,見其躺臥病床、使用鼻胃管、 左眼無法完全張開,對呼喚無反應,更無從說出自己之姓名 、年籍或指認其親人等情狀;並經鑑定人王興耀醫師鑑定認 為:病患罹有糖尿病、高血壓、腦中風等,並因長期中風目 前意識模糊,對疼痛及外界事物無反應,縱能見聞外界影像 或聲音亦無從辨識其內容,對外無認知能力,日常生活事務 需依賴他人全日照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 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程度等語(見本院102年8月8日 鑑定筆錄),是認戊○○因罹患上開疾病致已達不能為意思 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程度, 爰依法宣告其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次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戊○○之子,有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本院審酌彼等關係至親密切,聲請人實際照料戊○○ 並有意願擔任其監護人(見本院同上筆錄);又戊○○之配 偶鄭博幸已去世,有戶籍登記資料附卷為憑;另戊○○之其 餘全體子女乙○○、丙○○、甲○○均同意由其任之,有同 意書可參;復聲請人亦無不適任之情,故本院認由聲請人擔 任戊○○之監護人,應屬適當,爰依上開規定,選定聲請人 擔任受監護宣告人戊○○之監護人。又經本院選定之監護人 ,應依民法第1112條規定,負責護養療治受監護宣告人之身 體及精神,並應妥善為財產管理之職務,併為指明。五、另就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聲請人請求本院指定 乙○○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本院審酌乙○○為受監 護宣告人戊○○之子,關係至親密切,並有意願任之;另戊 ○○之其餘全體子女均同意由其任之,有同意書可參;復無 不適任之情,是本院認由其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亦 無不當,爰依上開規定,指定乙○○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於監護 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應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附此敘明。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范坤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祝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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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