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91號
原 告 張義慶
被 告 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陳益民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
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俊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