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2年度,91號
KSDA,102,簡,91,2013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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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91號
原   告 張義慶
被   告 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陳益民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
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俊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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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