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88號
原 告 禾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英俊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陳菊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
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俊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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