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34號
原 告 忠勤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松山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陳菊 市長
訴訟代理人 羅永新
楊佩樺
呂壬豪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民
國102年7月25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34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
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俊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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