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667號
KSDV,99,訴,1667,201308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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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67號
原   告 交通部航港局(即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承受人)
法定代理人 祁文中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陳景裕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黃茂穗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孫大昕律師
      張福金
被   告 譚景瑞
      朱原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0月13日
所為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七項「被告高雄市政府」,應更正為「被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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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