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483號
KSDV,102,除,483,2013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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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83號
聲 請 人 王怡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遭竊,前經聲請 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13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 並已刊登於102 年4 月2 日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 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 催字第13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 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 102 年4 月2 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民時新聞 報新聞紙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經核屬實,則至102 年8 月2 日為止已滿四個月之申報權利 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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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 48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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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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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吳淑昭 │彰化商業銀│00-00000-0-0│49,600元 │101 年6 月30日│HN0000000 │ │
│ │ │行大順分行│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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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