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468號
KSDV,102,除,468,2013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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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68號
聲 請 人 鄒文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8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1 張遺失,經本院以 102 年度司催字第154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 登於民國102 年3 月13日、22日臺灣導報。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附表所示支票1 張確 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 字第154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2 年3 月13日 刊登該裁定於臺灣導報,嗣因該裁定支票金額登載錯誤,乃 更正後刊登於102 年3 月22日臺灣導報,迄今已滿4 個月之 申報權利期間,有臺灣導報2 份在卷為憑,是本件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7 月22日屆滿後尚未逾3 個月,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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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4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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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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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周郭素真 │高雄市第三│2358-5 │650,390元 │102年2月25日 │207904 │ │
│ │ │信用合作社│ │ │ │ │ │
│ │ │三多分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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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