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5號
上 訴 人 龍銘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銘
被 上訴 人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
法定代理人 朱耀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7 月
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910,425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裕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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