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1號
上訴人 即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趙學涵
被上訴人即 柯金虎
被 告
吳淑華
劉有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2 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16,3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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