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67號
KSDV,102,訴,267,20130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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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7號
上 訴 人 孫吉群
被   告 下寮祖廳
法定代理人 孫啟禎
      孫天雀
      孫在發
      孫啟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7 月26
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6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25,000 元(面積150 平方公尺×公告
地價每平方公尺7,500 =1,125,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
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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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