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323號
KSDV,102,訴,1323,2013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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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23號
原   告 陳義介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林承琳律師
被   告 源廣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現無法定代理人)
按原告之訴,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法定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4 款、第49條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
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第213 條亦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為被告公司登記之董事,業經本院調取公
司登記卷宗核對無訛。依上開規定,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董事委
任關係不存在之訴訟,除股東會另有選任代表公司之人外,應由
被告之監察人代表公司應訴。然被告公司之唯一監察人張麗洋
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927 號判決確認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
在確定,業經本院調取全案卷證核對無誤,亦查無被告股東會另
選代表公司之人之證據,是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有所欠缺,應堪
認定。爰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
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欠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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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廣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