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256號
KSDV,102,訴,1256,2013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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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125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何建慶 
被   告  有億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建仁 
被   告  黃振榮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5 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元及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有億食品有限公司(下稱有億公司)於 民國102 年1 月4 日邀同被告黃建仁黃振榮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訂立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週轉金貸款 契約,借款動用期間自102 年1 月8 日起至103 年1 月8 日 止,約定利率按週年利率3.26%按月計付,如原告「二年期 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有調整時,按新公告之「二年期定 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1.68%計算,如逾期償還本金或 利息時,除按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6 個月以 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之二成加計違約金,而原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 利率」迄102 年5 月28日止均未調整。嗣被告有億公司於10 2 年1 月5 日申請動用100 萬元,借款期間自102 年1 月15 日起至102 年4 月15日止,本金到期一次清償;被告有億公 司另於102 年2 月7 日申請動用100 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 102 年2 月7 日起至102 年5 月7 日止,本金到期一次清償 ,詎料被告有億公司借款後,分別於102 年3 月15日、102 年3 月7 日未按期繳息,其支票存款並經票據交換所於102 年4 月5 日通知拒絕往來,依照兩造所簽授信約定書第15條 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經抵銷被告有億 公司於原告寄存之存款222 元、15元後,被告有億公司迄今 尚積欠原告本金200 萬元及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遲延利 息、違約金,履經催討而未獲回應,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表 示債權尚有爭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 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 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 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 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478 條 、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保 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 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 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 上字第1426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 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週轉金貸款契約、「二年期定 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歷史資料表、票據交換所拒往清冊影 本各1 份;授信動用申請書、借據、繳款明細表影本各2 份 ;授信約定書3 份;催告函及雙掛號回執影本6 份等件為證 ,被告雖表示債權尚有爭議,但並無提出具體爭議理由,空 言否認難認可採,本件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 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附表:102年度訴字第1256號
┌──┬─────┬──────┬──────┬─────┬─────┬───────┬─────┬───────────────┐
│編號│借款本金(│借款日 │原訂到期日 │視為到期日│尚積欠之本│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新臺幣:元│ │ │(票據交換│金(新臺幣│ │ ├───────┬───────┤
│ │) │ │ │所通知拒往│:元) │ │ │逾期6個月以內 │逾期6個月以上 │
│ │ │ │ │) │ │ │ │按原利率10 % │按原利率20 % │
├──┼─────┼──────┼──────┼─────┼─────┼───────┼─────┼───────┼───────┤
│1 │1,000,000 │102年1月15日│102年4月15日│102年4月5 │1,000,000 │自102年3月15日│3.26% │自102年4月16日│自102年10月16 │




│ │ │ │ │日 │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102年10月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 │ │15日止 │ │
├──┼─────┼──────┼──────┼─────┼─────┼───────┼─────┼───────┼───────┤
│2 │1,000,000 │102年2月7日 │101年5月7日 │同上 │1,000,000 │自 102 年 3 月│3.26% │自102 年4 月8 │自102 年10月8 │
│ │ │ │ │ │ │7 日起至清償日│ │日起至102 年10│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止 │ │月7日止 │ │
├──┼─────┼──────┼──────┼─────┼─────┼───────┼─────┼───────┼───────┤
│合計│2,000,000 │ │ │ │2,000,0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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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億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