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95號
原 告 凃淑華
兼訴訟代理
人 凃淑敏
被 告 凃國賢
被 告 凃吉隆
被 告 凃慶茂
原告與被告凃國賢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於民國102 年8
月5 具狀追加被告凃吉隆、涂慶茂,原告就上開追加訴訟標的金
額新臺幣(下同)1,746,365 元(原告請求撤銷本院101 年度司
執字第 122485 號分割遺產強制執行事件,執行標的物即坐落高
雄市○○區○○段○○段000 ○00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 509
、615 建號建物之鑑定價額為3,492, 731元,是本件原告追加被
告2 人,可得之利益為1,746,365 元,即3,492,731 元÷8 人×
原告2 人×被告2 人=1,746,36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補繳
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