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86號
原 告 黃金英
毛仁杰
毛心怡
被 告 毛献文
毛達文
毛俊清
毛鴻彬
南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献文
原告與被告毛献文等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分割共有物即被告南美製藥股份有
公司(下稱南美公司)6,000 股股票,按每人857 股(即7 分之
1 )分割,並記載於被告南美公司股東名簿,以原告陳報之國稅
局核定南美公司6,000 股股票價額新臺幣(下同)6,069,461 元
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00,764 元【計算式:6,069,
461 ÷6,000 ×857 ×3 =2,600,764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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