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886號
KSDV,102,補,886,2013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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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86號
原   告 黃金英
      毛仁杰
      毛心怡
被   告 毛献文
      毛達文
      毛俊清
      毛鴻彬
      南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献文
原告與被告毛献文等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分割共有物即被告南美製藥股份有
公司(下稱南美公司)6,000 股股票,按每人857 股(即7 分之
1 )分割,並記載於被告南美公司股東名簿,以原告陳報之國稅
局核定南美公司6,000 股股票價額新臺幣(下同)6,069,461 元
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00,764 元【計算式:6,069,
461 ÷6,000 ×857 ×3 =2,600,764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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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