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14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訴訟代理人 沈執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侯廷錤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11,533 元,應
繳裁判費8,9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8,42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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