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348號
KSDV,102,補,1348,2013081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48號
原   告 蔡良獅
訴訟代理人 湯金全律師、湯東穎律師、林嘉柏律師
被   告 蔡良益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梓官區新興段351 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2784 分之1575移轉登記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1,181,256 元(計算式:面積6,392.03㎡×
公告土地現值1,500 元/ ㎡×1575/12784=1,181,256 元,小數
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1/1頁


參考資料